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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厦门首例一男子跨省寄售处方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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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国家邮政局发出了“七号检察建议”,强化寄递安全监管,推动寄递安全问题治理,促进寄递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点击图片查看??

为加强“七号检察建议”的宣传,切实推动“七号检察建议”取得实际成效,翔检君以案释法,带您深入了解“七号检察建议”。

近日,翔安区检察院

首次起诉了

一起特殊的“贩卖、运输毒品案”,

犯罪嫌疑人李某在网络平台上

以高出市价五倍的价格私自兜售“处方药”,

并通过快递邮寄给“瘾君子们”。

然而,钱到手还没高兴两天,

就被警方给抓获了……

顾某某

有没有卖“多多”?

顾某某

毒瘾犯了不好受啊,冰毒太贵了抽不起,唉,你懂的~

李某

了解,泰勒宁要不要了解一下?比“多多”效果更猛,药效来了堪比吸食海洛因!

顾某某

这么厉害?给我来两盒!

李某

给你发xx快递了,注意查收,记得好评哦!

顾某某

没问题!

“多多”指代盐酸曲马多,泰勒宁是指泰勒宁氨酚羟考酮,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和《关于将含羟考酮复方制剂等品种列入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年第63号),盐酸曲马多和氨酚羟考酮是国家规定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即毒品。

收到快递后,

顾某某美滋滋地到附近开了间房,

准备开始“享用”。

然而刚吃了一片,

警察就找上门来了……

顾某某被拘留后,根据其供述,警方顺藤摸瓜抓获了远在千里之外的李某。

经查明,年12月,李某在明知他人为吸毒人员的情况下,两次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某网络二手交易平台,将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贩卖给吸毒人员邓某某、顾某某,并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寄送药品给购买人员,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李某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翔安区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并根据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等综合情况提出量刑建议。

年12月,翔安区法院采纳翔安区检察院量刑建议,判决李某贩卖、运输毒品,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检察官说案

在本案中,

李某明知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仍将其贩卖、运输给吸毒人员,

然而仅过了数天就被抓捕归案。

这就说明,

切莫以侥幸心理试探贩毒“红线”,

否则必然会受到法律严惩!

案件警示

翔检君也在此

提醒广大群众朋友们:

处方用药医师开,

对于一些用量过度

可能导致成瘾的“软毒品”,

更是万万不能私自滥用!

同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

也必须严格把好寄递渠道

以及拒毒防毒“关口”

掐断快递“毒”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原标题:《以案释法|厦门首例!一男子跨省寄售“处方药”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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